▶︎組織章程
中國文化大學 音樂系系學會組織章程
(中華民國102年 4 月 22 日 經社員大會修改通過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中國文化大學音樂系系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正式會員為主體。
第二條 本會所有正式會員一律平等。
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國文化大學音樂學系 系辦公室
第四條 本會之宗旨以「傳承、專業、創新、服務」為最終目標;藉由傳承經驗、專業課程、突破創新、服務學習來組織系學會,提供系上師長與系學會會員最多的資源。
第二章 社員
第五條 凡本系學生並已繳交系費者,始為本會正式會員。
第六條 正式會員權力如下:
1.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2.參加本會各組工作(以一組為限)
3.在本會內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4.在本會之會議內有發言權、提案權及表決權。
5.有向本會提出會務革新意見之權。
第七條 正式會員之義務如下:
1.繳交系費。
2.維護本系公務。
3.協助本會工作。
4.履行本會之決議案及委辦事項。
5.履行本會制定之組織章程、議事規則及其他事項。
6.出席本會正式社員大會(以下簡稱社員大會)、小組會議及各項活動。
7.其他應盡義務。
第八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為出會:
1.死亡。
2.休、退學、轉學者。
3.自願要求出會者。
第九條 本會會員有違反國家法律、校規、章程之行為者,得經會員代表會之議決,予以除名。
第三章 組織
第十條 本會指導老師為最高指導單位,對本會各項會議之決議案有最後裁事權。
第十一條 本會輔導老師為顧問之一,代表指導老師指導本會,可出席本會各項會議及參加各項活動。
第十二條 本會顧問為輔導單位,協助本會運作,可出席本會各項會議及參加各項活動。
第十三條 社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每學年舉行兩次(期初和期末)由執行委員會召集,社員大會由正式會員組成,開會日期及重要議題。社員大會之決議,應有會員四分之一以上之出席,以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;須於兩星期前通告全體正式會員。
會長認為必要或正式會員二分之一以上請求時,得加集臨時社員大會。
第十四條 會長下設副會長一人。
第十五條 本會會長之任期為一年,不得連選連任。同一人不得同時擔任兩個(含)以上社團負責人;其選舉、罷免方式依本會選罷法之規定,選票統計最高票為當選者。
第十六條 執行委員會(以下簡稱執委會)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,由會長、副會長及文書組、學務組、總務組、美宣組、活動組、公關組、場器組。
執委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,由會長加集之。
會長認為必要或正式會員二分之一以上請求時,得加集臨時執委會議。
第十七條 章程委員會為本會最高修改本章程、議事規則及會長選舉辦法機構,由會長需要而加集正是會員若干人組成之;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,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行之。
第十八條 監理事小組,由各年級之班代、副班代組成之,任期為一學年。
第四章 職權
第十九條 社員大會職權如下:
1.檢討本會幹部工作。
2.決定會務發展方針。
3.修改本章程。
4.選舉或罷免會長、副會長及各幹部。
並在兩星期內加集社員大會選舉新任會長。
5.決議其他有關正式社員權力及義務事項。
第二十條 執行委員會職權如下:
1.加集社員大會。
2.執行社員大會之決議。
3.擬定會務計劃。
4.決議總務組提出之總預算表。
5.審核各小組工作計劃。
第二十一條 會長職權如下
1.總理全會會務。
2.為社員大會、執委會及章程委員會主席。
3.監督及協調各組。
4.任命各級幹部及分配職權。
5.罷免幹及幹部。
6.代表本會與本系老師接洽。
第二十二條 副會長職權如下:
1.協助會長處理本會會務。
2.代理會長主持會議。
3.監督及協調各組。
4.同意會長提名之本會幹部。
第二十三條 各組組長職權如下:
1.總理全組事務。
2.為小組會議主席。
3.監督及協調各組員。
4.招集組員。
5.罷免組員。
第二十四條 章程委員會職權如下:
1.修改本章程。
2.修改議事規則。
3.修改會長選舉辦法。
4.修改藝術護照規定。
第二十五條 理監事小組職權如下:
1.監督學會財政收入支出及審核學會經費
2.監督學會,執行社員大會所決議事項。
第五章 職務
第二十六條 文書組職務如下:
1.本會活動記錄及相關會議資料整理。
2.社員大會及執委會會議記錄。
第二十七條 學務組職權如下:
1.執行學術性質相關之活動類型。
2.發領藝術護照。
3.各項學務組所執行之活動簽到表管理。
4.琴房表之編排及公布。
第二十八條 總務組職權如下:
1.掌理本會總務事務。
2.會計、收支及出納之記錄。
3.審核預算案。
4.掌管經費。
5.提出系費金額。
6.每月公布經費細目。
第二十九條 活動組職務如下:
1.執行本會所以舉辦之活動業務。
2.承接學校舉辦之活動。
3.規劃本會一切康樂性活動。
第三十條 美宣組職務如下:
1.執行本會各組活動之海報美編事宜。
2.協助本會活動會場佈置。
第三十一條 公關組職務如下:
1.代表本會接洽其他組織之業務。
2.推廣本會。
3.本會與廠商之聯繫。
4.各項活動宣傳。
第三十二條 場器組職務如下:
1.執行本會各項活動之器材租借使用。
2.保管本會之器材。
3.本會各活動攝影事宜。
4.整理本會學期活動之照片,並予以歸檔。
5.管理本會網頁、部落格及信箱。
第六章 經費
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繳交、園遊會或贊助等等。
第三十四條 會費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交齊,逾期不繳者不得享有會員應享之權利。
第三十五條 經費之動用由總務組籌劃,交由會長及理監事小組審核。
第三十六條 本會之會費唯一次繳交四年會費新台幣四千元整。
第三十七條 大一轉系轉校退學休學者退部分系費兩千五百元整,
大二轉系轉校退學休學者退部分系費兩千元整,
大三轉系轉校退學休學者退部分系費一千五百元整,
大四則不予退費。
第三十八條 大二入本會收部分系費兩千五百元整,大三入本會收部分系費兩千元整,大四入本會收部分系費一千五百元整。
第三十九條 有經濟困難者,須出示清寒證明,經本會審核正確無誤,得以分期繳付本會之會費。
第七章 附則
第四十條 本會幹部於任期屆滿交接後,惟該任之負責任不得移交下任承擔。
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應於每學期開始印發給每位會員,並在期初社大公開公布之。
本辦法經音樂系系主任同意後實行,修正亦同。